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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来了 | 是否抄袭,如何赔偿?知产法官详解判定思路!

北京海淀法院 知识产权学习推广中心 2020-10-29




作品相似

是抄袭,还是借鉴

知产侵权,该赔多少钱

如何解决维权

成本高获赔少的矛盾?


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五庭庭长杨德嘉

做客北京时间直播栏目

《法官来了》

解读“流量为王”时代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问题一


古语有云,“天下文章一大抄”。一个作品到底是借鉴还是抄袭,法院会如何判断?


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编剧,撰写了一部关于张学良生平的传记小说。被告是一名评书表演艺术家,表演的一部评书叫《千古功臣张学良》。原告认为被告表演的评书中有多处抄袭了其小说中的情节,于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我通读了几遍原告所著20多万字的书,被告几十集共2000多分钟的评书我也整体听了两遍。


庭审中,被告还拿出了不少档案史料作为证据,证明其表演的评书内容系符合历史记载,根本没有借鉴或者抄袭原告书中内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了几处情节及人物姓名系被告借鉴原告书中内容外,其余被告表演的评书内容均未借鉴原告著作。而被告借鉴原告书中的几处内容并不构成其评书主要内容,系一带而过,且数量占比较少,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述问题的答案。著作权法保护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一个作品的主题肯定属于思想的范围,具体的语言表达肯定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表达的范围并不止于具体语言的表达,精彩的故事情节设计、复杂的人物关系也往往属于表达的范围。如果一个作品中包含了另外一个作品最核心、最令人难忘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等,则肯定构成抄袭。原封不动肯定是抄袭,改头换面仍然是抄袭。



问题二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判定思路一向是公众关注的话题,你能通过讲解一些案例来谈谈这个问题吗?


“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能够比较清晰地帮助大家理解法官判定最终赔偿额的思路。原告公司获得了 “JACK&JONES”商标的专用权,自己还注册了中文“杰克·琼斯”商标。后来发现被告崔某某、杜某某通过其开办的“杰克琼斯中文网”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服装。


销售价格跟其他低价山寨服装不同,与正品价格相差无几。而原告通过谷歌、百度、雅虎等各大搜索引擎以“杰克琼斯”、“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所有搜索结果中第一条或第二条显示的就是被告开办的侵权网站。被告对外销售的侵权产品多达150多种,获取了巨额利润。


原告起诉至法院时,由于很难举证证明被告给自己具体带来了多少损失,也无法掌握被告侵权销售的具体情况,所以按照当时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五十万提出诉讼请求。


而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的销售都是通过网上,而网上的交易记录和交易额应当是可以查明的。经过原告申请,我们向支付宝公司调去了被告近两年的交易记录。显示:被告在此期间就涉案商品交易成功的款项达到了280余万元。初步统计了交易记录后,原告马上将诉讼请求提高到了两百万元。


最终,我们根据交易记录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不会低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所以基本上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诉讼合理支出及保全费用共计两百万元。


这个案件是通过查明被告侵权获利证据,按照被告获利的数额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



问题三


可是有很多时候,原告就是无法举证经济损失,被告也无法举证侵权获利,法院将如何认定赔偿额呢?


市场价格其实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如果可以查明市场交易价格,法院就可以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本依据。海淀法院最近就利用一个年度广告刊例报价来确定了最终50万元的赔偿数额。此案系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原告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剪辑了一段滑雪视频,将自驾某高端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被告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擅自将原告拍摄制作的视频作为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了商业利益。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针对赔偿数额,被告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


法院最终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确定了这段2分多长短视频的判赔数额为50万。



问题四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对于解决侵权成本低这个问题,我想关键在于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也就是提高赔偿额。那么如何提高赔偿额?对此,可以从法律与政策、参照标准、司法实践三个层面进行思考。在法律与政策层面,通过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正过程,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立法机关对大幅提高赔偿数额抱鲜明态度。


在参照标准层面,我认为必须是以其市场价值为参照标准。司法应当充分了解市场、尊重市场、保护市场、推动市场,切忌试图主导市场定价甚至取代市场定价。在司法实践方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证据。法官鼓励原被告积极举证,从而帮助法官准确判断这起纠纷究竟在知识产权市场有怎样的价值。


关于维权成本高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善:一是探索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诉前解决机制,使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介入、指导下,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协商解决。


二是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特别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立案、网络送达、网上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交换,以及网络远程视频询问、开庭等方式,在各个诉讼环节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人力、交通等各方面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公平负担诉讼合理开支。对于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审计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开支,凡属必要、合理范围内的,均应判令被告充分予以承担。特别是律师费,应当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结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案件裁判结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的数额。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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